首页
产业资讯
地产数据
中指报告
地产文库
指数研究
中指研究院
中指云
房天下
登录
用户名
上传文档
退出
来源
全部
地产文库
中指报告
类型
全部
研究报告
企业管理
项目前期
营销策划
设计资料
常用工具
全部
市场研究
政策研究
指数研究
调查研究
企业研究
中指研究院
中指云
搜文库
搜报告
房天下
>
产业网
>
地产文库
>
企业管理
>
房地产行业风险防范参考案件选编
房地产行业风险防范参考案件选编
46
人浏览
8
人下载
(一)房地产日常业务纠纷【案例标题】郑州中方园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王启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出处】【法律要点】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七十一条,即“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2、《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条虽仅就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进行了规定,但变更权和撤销权密切相关,变更权是撤销权人享有的一项可选择的权利,撤销权包括了请求变更的内容。因此,可变更合同的除斥期间为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原告:郑州中方园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启明。原告郑州中方园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2003年6月,原告经批准建设中方园小区西区37号楼和38号楼,同年12月,取得两栋楼的销售许可证。2005年12月,原告在准备资料为购房业主办理房产证时发现,工作人员在销售过程中误将两栋楼两头的两个单元即1单元和3单元的单元号标反,在售房合同中将1单元的房屋实际面积96.42㎡写成了3单元的面积104.07㎡,而将3单元房屋的实际面积104.07㎡写成了1单元的面积96.42㎡,由此造成37号楼和38号楼的1单元从二层到六层与3单元从二层到六层4个单元,每个单元10户,共计40户业主的房屋面积互错,即20户104.07㎡的房子当作96.42㎡销售,而20户96.42㎡的房子当作104.07㎡销售。被告王启明于2004年4月24日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38号楼南3单元3层东户的房屋,此套房屋面积与该栋楼南1单元互错,被告所购买房屋面积实际为104.07㎡,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被写成了96.42㎡。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面积条款是因原告重大误解而订立的,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求:一、将原、被告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房屋面积由96.42㎡变更为104.07㎡;二、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按变更后的房屋面积条款履行合同。被告王启明辩称:在本案中,原告作为专业房地产开发商,对其销售房屋的面积应是熟知的,且原、被告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面积误差的约定明确具体,应按此约定处理面积误差产生的问题,原告的行为不应认定是重大误解。而且被告所购房屋合同面积为96.42㎡,原告要求变更的合同面积为104.07㎡,原告的损失为1万元左右,构不成较大损失,从而也构不成重大误解。原告从售房到起诉已达3年之久,按《民法通则》意见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要求变更合同面积条款的权利因除斥1房地产开发经营法律风险防控案例汇编期间已超过一年而消灭,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2003年10月制作的37号、38号楼房屋面积测绘图。2、原告销售房屋时预售动态图。3、2004年3月至2004年11月签订的37号、38号楼南1单元与南3单元40份商品房买卖合同。4、2005年8月19日的郑州市商品房屋产权登记备案证。被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2006年10月24日,一审法院根据案情的需要,依职权到郑州市郑房测绘队调取了中方园小区西区37号、38号楼的郑房测字(2004)第038332、038336号郑州市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报告书中显示37号、38号楼2至6层房屋的产权登记面积1单元为96.31㎡、3单元为102.55㎡。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和质证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3年,原告经批准建设中方园小区西区37号楼和38号楼,该两栋楼为6层商住楼,一层为商业用房,二层至六层为住宅用房,每栋楼有3个单元,每个单元1梯两户。在售楼过程中,原告的工作人员误将该两栋楼两头的两个单元即1单元和3单元的单元号标反,由此造成了37号楼和38号楼的1单元从二层到六层与3单元从二层到六层4个单元(每个单元10户),共计40户业主的房屋面积互错。其中,2004年4月24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北环路116号西区38号楼南3单元4层东户的房屋售给被告,但由于上述原因,原告方工作人员误将房屋建筑面积104.07㎡写成为96.42㎡,合同第5条同时约定了面积确认以及面积差异处理条款,即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等。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均未发现房屋面积互错。至2005年8月,原告取得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备案证后,准备为被告办理房产证时,才发现房屋面积互错,原告遂于2006年3月1日起诉来院。另查明:本案诉争的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为102.55㎡。一审法院经审理,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原告要求变更合同面积条款所依据的重大误解理由是否成立;二、原告起诉是否已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三、关于本案诉争房屋面积的确认问题。一、关于本案是否构成重大误解问题。原告在销售本案争议的商品房37号、38号楼时,由于工作人员误将测绘图上的单元号标反,即从左到右3个单元南1、南2、南3顺序颠倒成了南3、南2、南1单元,造成了南1单元和南3单元的房屋面积互错,导致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错误地填写了房屋面积,这种错误的结果是原告工作人员误解产生的,不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由于原告的误解行为,造成了4个单元40户房屋面积错误的严重后果,虽然对被告每一户来说,错误是个体的,但是基于原告一个误解行为产生了40套房屋面积错误的后果,这种后果是严重的,影响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且损失也是较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七十一条,即“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原告的误解行为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被告方关于本案不构成重大误解、应适用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面积误差的约定的条款的答辩意见,因原、被告双方所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5条约定的面积误差处理原则系双方在未发生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面积误差的处理依据,而在本案中,为充分体现合同的公平性,应优先适用重大误解进行变更,因此,本案不适用合同第25条的约定,被告的答辩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二、关于原告起诉是否已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问题。《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条虽仅就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进行了规定,但变更权和撤销权密切相关,变更权是撤销权人享有的一项可选择的权利,撤销权包括了请求变更的内容。因此,可变更合同的除斥期间为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本案原告自知道合同面积错误的事实至起诉,并未超过1年除斥期间。被告称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意见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民事行为的变更除斥期间应自民事行为成立之日起计算一年,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应适用《合同法》中有关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的规定,故被告称原告起诉已超过除斥期间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三、关于本案诉争房屋面积的确认问题。原告诉请变更原、被告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面积条款,因该条款系原告基于重大误解而签订,且该变更权行使并未超过法定除斥期间,故其诉请与法有据。原告要求变更诉争房屋面积的数据,因系其单方测量结果,被告对之持有异议;加之产权登记面积本院已依职权调取,原、被告对之均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该产权登记面积系郑州市郑房测绘队依照有关规定测绘的数据,属于档案书证,其证明力大于原告单方测算的数据。故依照证据规则,本案诉争房屋面积应变更为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为宜。此外,关于原告要求按变更后的房屋面积条款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因本案系变更之诉,而该项请求属于给付之诉的内容,与本案不属同一诉,应另行处理,故该请求不予审理。综上,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将原告郑州中方园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启明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房屋面积由96.42㎡变更为102.55㎡。二、驳回原告郑州中方园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例标题】黄颖诉美晟房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案件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2期【法律要点】对所购房屋显而易见的瑕疵,业主主张已经在开发商收执的《业主入住验收单》上明确提出书面异议。开发商拒不提交有业主签字的《业主入住验收单》,却以业主已经入住为由,主张业主对房屋现状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可以推定业主关于已提出异议的主张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交付房屋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应由开发商向业主承担违
收 藏
下 载
文档大小:1.33MB
财富值:免费
热门文档推荐
云南旅游地产拓客(渠道拓客)
云南旅游地产拓客(渠道拓客)
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营销设
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营销设计表现规范
万达集团安全服务规范品质效益管
万达集团安全服务规范品质效益管理细则
灾害天气处理标准作业规程
灾害天气处理标准作业规程
交通事故处理标准作业规程
交通事故处理标准作业规程
燃气泄漏事故处理标准作业规程
燃气泄漏事故处理标准作业规程
您搜索“
苏州...
”进入房天下产业网,点击这里搜索更多
高级搜索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
[登录]
[注册]
我的上传
我的下载
我的收藏
客服电话:400 630 1230-5
文档信息
0.0
点击星星评分
已有
0
人评分
(评分成功可获2财富值奖励)
纤纤雨梦
贡献于2014/3/20
文档标签:
选编
,
企业管理
内容摘要:
郊县受政策利好十分明显。如今年初政府出台推动“北改”的政策,由于火车站、商品市场等因素,城北居住环境一直较差,该区域的吸引力也显著的地于成都其他区域。针对北边发展相对落后,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推动措施,年初就提出了“北改”,而此后该区域内一些刚需盘表现十分抢眼,而新都区正位于成都北边,区域内大丰板块与主城区相连,有北新干道穿过,未来地铁3号线在该区域也有站点,同时受北改利好的影响,该板块成交十分活跃。
最近浏览
09-10
同致行2007曼哈顿国际公寓公开选
其他关于
企业管理
的文档
01-08
北京万科物业-西山庭院装饰装...
01-08
北京万科物业-西山庭院业主装...
12-26
绿城中国品质红线管理标准
12-26
绿城第三方客户满意度调查管理...
12-27
价值为纲:华为财经管理纲要
阅读该文档的用户也阅读
03-03
最系统的房地产销售培训资料
03-11
碧桂园成功营销全解码
03-16
企业集团薪资制度(万科)
03-18
住宅户型平面分析研究(嘉联地...
05-11
户型配比模型的分析与建议
合集推荐
08-08
万科地产企业管理品牌策划合集...
08-08
知名房地产企业品牌策划管理合...
08-24
恒大房地产开发管理企业管理制...
08-07
万科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做法合...
05-09
商业地产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研究报告
市场研究
|
企业研究
指数研究
|
政策研究
调查研究
企业管理
企业管理
|
采购管理
销售管理
|
工程管理
物业管理
|
项目管理
企业公告
项目前期
土地交易
|
开发定位
项目报批
|
可行性研究
营销策划
活动策划
|
广告策划
推广文案
|
营销策略
设计资料
规划设计
|
图片库
建筑设计
|
园林设计
户型设计
常用工具
常用表格
|
常用合同
制度流程
|
考试资料
专利信息
|
其他资料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用户下载数据配置中……
收藏成功,您可在用户中心查看
0
份海量文档资料
登录
即可免费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