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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专用条款
06.专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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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地产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海地产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本专用条款为本施工合同的一部分,当以下内容与合同通用条款存在任何不一致时,均以本专用条款为准。本专用条款主要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合同主体的定义说明;第二部分为对通用条款的部分调整与修订;第三部分为对通用条款的补充说明;第四部分为增加条款;第五部分为附表。一、定义1.1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即本项目业主),或其他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1.2总承包人:指本项目中已获发包人(业主)接受,并与发包人(业主)签订了总承包合同,同时按合同约定对工程负有管理、协调及配合其他承包人工作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1.3承包人:指本合同中指定或由承包人提供已获发包人及总承包人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工程及受发包人/总承包人管理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1.4对应关系:本项目发包人已委托本项目总承包人对本项目实施全面的管理,包括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中描述的总承包人的管理、协调及配合工作由本项目结构施工单位承担;承包人(即本合同乙方)的责任、权利及义务仍然按照通用及专用条款所述执行,且仍然适应于本项目结构施工单位。二、通用条款修订内容2.1第1.3.3(1)条: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最新的标准、规范的要求。2.2第2.1.2(1)条:发包人须决定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标高,并须提供有准确尺寸的图纸,使承包人能在地面进行定位。现场的基本水准点及红线桩点由发包人提供,移交承包人前承包人应进行准确性复核,承包人接收后应对其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负责。按主要标高再进行的具体工程定位由承包人负责。总承包人须按有关图纸进行本工程定位,并专/1中海地产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提供所需的全部仪器及人力给发包人或其工程顾问复核。2.3第2.2.2(16)条: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承包人人员的相关劳动法,包括有关他们的雇用、健康、安全、福利等法律,且必须与所雇佣的雇员(工人)签定符合政府规定的劳动合同及交纳相关劳动保险等,并应允许他们享有合法权利。承包人应要求其雇员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包括有关工作安全的法律。2.4第2.3.1(4)条:总承包人需按合约约定免费向其他承包人提供使用现场用水用电(包括其它分包人的专业试水、及提供其他分包人试验、系统调试所需负荷等),包括合适的接驳点等。2.5第2.3.1(8)条:总承包人须负责保养及维修进入工地及工地内的道路,包括维修由于其他人使用道路所造成的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2.6第2.3.1(10)条:总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形象规范,且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2.7第3.2.1条:除非得到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分包给他人执行。在未经发包人正式书面承诺前将合同内工程分包给他人均属违约,发包人可以执行本合同12.1款。2.8第3.3.1条(7):不适用。2.9第3.3.2条:不适用。2.10第3.3.3条:不适用。2.11第3.3.4条:不适用。2.12第4.2.2(4)条:在发包人代表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发包人代表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停工应由承包人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如因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产生的增加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增加费用的开始计算时间以发包人发出停工令或工地现场全面停工(局部停工不计)14天后(不包括第14天)开始计算,以两者较短时专/2中海地产施工合同专用条款间为准,在此以内的任何停工费用不作补偿。停工补偿费用仅包括因停工或复工而必须额外增加的合约外正常工序的费用、应发包人明确要求在计算正式停工时间之后留守现场的人员窝工费用、大型机械进退场费用(如因实际情况无法退场则补偿租赁费用)、无法拆除的周转材料的自然损坏或租赁费用。但不包括承包人任何自有设备的摊销费用、劳务人员遣散费用、有条件退场的任何机械及周转材料的租赁费用、临时设施的费用、停工期间水电费用、承包人管理及财务费用、利润补偿等。2.13第4.2.3(3)条:承包人在4.2.3款第(2)项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代表提出报告。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6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2.14第5.6条: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认真保持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2.15第6.4条:无论发包人代表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但若承包人未按第6.3.1条的规定通知发包人代表验收,而自行验收及隐蔽,则承包人应按发包方的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无论检验合格与否,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16第7.1.3条,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2.17第8.1.1条(1):本合同价款由工程实体费用和开办费构成。工程实体费用以工程量清单为计算依据;开办费为包干费用,除按照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外,均不予调整。2.18第10.3.1条:承包人在变更工程完工验收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包括经双方确认的变更工程量和按照10.3.3款确定的单价,经发包人代表审核,并上报发包人审批,正常情况下发包人应在28天内完成审批,如果双方对变更工程的单价在发包人审批期限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审批期限不受此限制;承包人在变更工程完工验专/3中海地产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收后14天内不向发包人代表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2.19第11.1.3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并经发包人验收通过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验收证书,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中海地产地盘管理制度《DP05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程序》中规定的执行。2.20第11.2.1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56天内(最迟不超过84天),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结算书内容须列明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每项变更的价款及暂定款所指的项目的实际价款,承包人并须提供前述价款的数量、单价及其组成、及其他一切相关文件。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他数据,承包人需加以配合提供。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及一切所需相关资料后,按专用条款约定的结算期限,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且发包人审核决算的时间应不短于承包人准备决算的时间。2.21第12.2.4(2)条:取消。2.22第12.2.3条:索赔金额可在合同价款和付款证书中列为扣减额或增加额。发包人有权按照本条款将索赔金额从付款证书确认的金额中冲销或扣除。2.23第12.3.3条:无论是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或在本合同完成或被放弃之后,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对合同的解释或与对合同的有关的任何问题,若有任何争议或分歧,则有关争议或分歧须提交发包人及承包人同意的仲裁人仲裁解决。若双方未能同意选出仲裁人,而合同任何一方为中国国外注册法人,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解决,若双方均为中国国内注册法人,则提交当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2.24第13.2.1条:取消。2.25第13.3.1条: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委托其承包本工程的书面通知后的十四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一份与银行(担保人)签订的不可撤消的履约保证书,承包人与担保人要在此保证书中以合同文件规定的金额共同及分别向发包人保证承包人会正确地履行本合同。履约保证书的内容须经发包人批准,而获得履约保证书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专/4中海地产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三、通用条款补充内容3.1第1.1.1(7)条补充:若规范之间有所差异,以标准较高的规范为准。若有矛盾时,则由业主/监理单位作出决定,承包人/总承包人不得提出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的要求。3.2第1.1.1(8)条补充:并包括由业主/设计单位发出的与此等图纸相关的任何变更与修改图纸。3.3第1.1.3(1)开工日期补充:且发包人有权决定分批开工并分别确定开工日期。3.4第1.1.3(3)工期补充:1、工期为自开工日期始,至承包人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永久性工程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和完成永久性工程后提供其他承包人协调、配合、服务,直至将该项分包工程(或整项总承包工程,视承包人的合同责任而定)移交给总承包人为止的时间。2、承包人进场前所作的各项准备工作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工期。3、总承包人在完成永久性工程后为其他承包人提供协调、配合、服务的时间不适用有关工期的处罚性规定,即此段工期不论比预料的或合同规定的期限缩短或延长,发包人均不能以任何理由处罚总承包人,亦不会扣减或补偿总承包人因工期缩短或延长而节省或增加的任何开支,除非总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文件规定完成协调配合服务项目。4、阶段工期:各阶段工期由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在协议条款或中标通知书中确定。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有权根据主承包工程和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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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用条款为本施工合同的一部分,当以下内容与合同通用条款存在任何不一致时,均以本专用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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