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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塘国际贸易中心物业管理公约
新塘国际贸易中心物业管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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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塘国际贸易中心XINTANGTRADECENTER管理公约二00五年编制目录第1章总则…………………………………………………………………………...1第2章定义………………………………………………………………………….…1第3章业户的权利和义务…………………………………………………………...3第4章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5第5章管理费……………………………………………………………………..….7第6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立与使用…………………………………………………………..10第7章商厦全部或部分受损不能正常使用时的约定……………………………...10第8章其他事项………………………………………………………………….…..11附件:《管理服务费用一览表》…………………………………………………12《管理公约承诺书》…………………………………………………………………13管理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结合住宅、商业及写字楼(以下简称“商厦”)的具体情况,为维护商厦全体业户(包括业主、租户及使用者)的公共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商厦公共事务能有公开、明确的规章、制度可以遵循,特制定《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对商厦全体业户、发展商及管理者均具有约束力,公约涉及之发展商、业户及管理者,均包括其受让人、继承人、合伙人、代办人、承租人或占用人。第1章总则1、本公约是为全体业户之共同利益和商厦公共事务而设定,发展商、管理者及各业户均须遵守和履行公约所载之义务和责任及受公约之约束。2、公约赋予受聘管理者具有全权管理商厦的权力。3、业主大会可根据本商厦的实际情况对本管理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报物业管理公司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或租户重新签订。第2章定义1、在本公约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1.公约---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且泛指依据本公约赋予之权力而订立的各项守则。2.商厦---指座落于荔新公路侧在政府注册名为“新塘国际贸易中心”之建筑物。3.发展商---指增城市汇创实业有限公司。4.公共地方---指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5】517号文件之附件《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中第八条定义之公用建筑面积,及以下所指:-4-1)外墙及承重墙、地基、柱、梁及其它结构性建筑物;2)围绕通道、走廊及楼梯的墙壁;3)屋顶、烟囱、雨水渠、避雷针;4)护墙、围栏;5)两个或多于两个业户共用的通风口;6)洗手间、厕所、厨房设备用房及管理用房;7)通道、走廊、楼梯、楼梯平台、管井、光棚、楼窗框及所装配的玻璃、升降口、屋顶通道及通往屋顶的出口和门闸;8)设置在任何单位内但与建筑物内其他业户或其它部分一起供人使用的固定装置;9)草地、花坛。5.公共设施---指为该商厦的公众利益而在商厦所属地块范围内装设的各种器械、设备系统、装置或所种植物,包括给排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通讯系统、消防系统、电子监察保安系统、电脑系统、升降机、自动扶梯、公用卫生设备、自动计费系统、照明系统、供电系统、备用发电机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去水道、沟渠、管道、槽沟、电线、电缆、绿化区之装置及所种植物、雕塑像、告示板、指示板及其它机械、卫生设备等。以上所列之各类设备,不论是设置于公共地方或任何业权地方内,均属公共设施之一部分。私自出资购置或安装且仅供自用的除外。6.绿化区域---指根据政府有关法令、业主大会决议在商厦所属地块上实施的绿化地区。7.保留地方---指发展商事先声明并经政府产权管理部门认可之商厦部分,依据法例该保留的地方的建造成本及运行费用不能计入公共分摊之中。8.管理---指管理者根据本公约应履行及遵守的全部责任行为。9.管理者---指发展商或业主大会聘请或委任管理商厦的法人或自然人(新塘国际贸易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10.管理费---指管理者因管理及维修保养商厦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和开支。1)业权的法律状态,例如被政府或司法机构查封、接管等不能作为减免管理费的理由,此特殊的法律状态期间业权人仍需按商厦统一标准及办法缴交管理费。空置房屋由业主向业主委员会申报,经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管理者检查后,由业主委员会封及启封。2)未售出的物业由建设单位按物价部门核准的物业管理费标准缴交。3)已售出的空置房由业户按物业管理协议缴交物业管理费。11.管理者酬金---指管理者作为企业法人为商厦全体业主提供公共管理服务而获得之报酬,管理者酬金不包括管理公司员工之酬金、福利待遇,还不包括管理的一切费用。管理者酬金与管理费之比例关系,或管理者酬金之数额在委托管理合同中订明。-5-12.管理费保证金---即入驻前管理者向各业户收取相等于两个月管理费的保证金。13.水电周转金---即入驻前管理者向各业户收取的每平方米元(以建筑面积计算)的水电周转金。14.管理规则---指业主大会或管理者按本公约而制定之各项与商厦管理有关之规章制度。15.业户---指包括物业的业主、租户及使用者。16.业主---指根据颁发的房地产证所载之权属人,并包括具有合法手续及文件的继承人、受让人、受赠人,即为该房屋单元的业主。17.物业---指发展商或业主在商厦内拥有的建筑物包括商业、办公用房,车位或其中部分。18.租户---指与发展商或业主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发展商或业主物业,并按合同约定每月向发展商或业主支付租金的承租者。19.使用者---指该发展商或业主同意及授权,使用发展商或业主物业的使用人。20.外墙---指商厦的全部或部分外墙。21.土地出让合同---指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有偿出让商厦所占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有关的批文和文件。22.用户守则---指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委托管理者根据公约而制定各业主及用户于使用其所拥有的物业、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时所需遵守的细则。23.商厦图纸---指有关商厦各层之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各种设备系统图,由管理者代保管,可供业户查阅,但涉及保安系统的图则须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才准查阅。24.住宅——指供业户居住使用的楼层。25.购物中心——指供商业及饮食营业用途的楼层。26.写字楼——指供办公用途的楼层。27.停车场---指商厦地下室及商厦周边空地专门划定,只供停泊车辆或作为经营停车场业务的场地。28.业主的投票权---每套单元有一投票权、每位业主的投票权不得超过总票数的10%。第3章业户的权利及义务1、业户的权利在各业户遵守本公约的所有规则、政府订立的有关法规,并按期缴交有关费用的先决条件下,各业户将享有下述权利:-6-1.业主独自拥有、使用其名下单元/商铺及享有该单元/商铺的全部租金或收益。2.业主有权将其所属单元出售、转让、抵押按揭,出租于第三者,或以其他方式处置。3.可与其他业户按照《管理公约》共同使用商厦公共地方、公共设施。4.在不影响商厦建筑结构及外观的前提下,对其使用的单元/商铺进行装修工程。5.根据单元/商铺建筑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和商厦管理范围内的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管理者及时组织修缮。6.可根据公约的规定监督管理者的工作,唯业户无权直接惩戒管理人员。如有任何投诉,可向管理者提出。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管理者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8.有权对管理者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9.有权向政府主管物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与建议。2、业户的义务1.业户在行使上述权利和使用其名下单元/商铺时,必须遵守《管理公约》的规定。2.业户必须遵守《管理公约》的规定,按时缴交应承担的管理费、租金、水电费及其他费用;如出租、出借该单元/商铺之使用权的,该物业的业主有义务保证该使用人缴纳管理费及其他管理费用,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3.业户须遵守按《管理公约》规定所订立的《业户手册》、《装修手册》以及其他规章制度。4.在使用、经营、搬离物业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管理公约》、《业户手册》等规定。5.执行、服从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6.全体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管理公司对物业的各项管理工作。7.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业户若因自身原因引致水、电、煤气、烟或其它有关物体(气、液)外溢,造成他人或其财产损害而产生的诉讼、赔偿责任,由该业户承担。8.业户如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商厦《装修手册》的有关规定。9.业户如委托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和毗邻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应支付相应的费用。10.凡业户租赁单元/商铺内附属设施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和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商厦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户进行维修保养的,业户应及时进行维修保养;拒不进行维修保养,而危及公众安全及公众利益的,管理公司可采取措施维修保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相关业户承担。11.与其它非租赁业户、物业使用者在建立合法使用、维修、保养、改造所使用物业的-7-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商厦物业管理规定和本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12.商厦公共设备、设施中修、大修发生的费用由维修基金支出,不足部分由商厦全体业主按比例共同分摊。13.明白并承诺业户及使用人与管理者在商厦范围内不存在人身安全、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14.未向管理公司申报并获批准,各业户不得擅自更改、迁移或增大用电、用水装置和中央空调的负荷。15.个别业户无权要求管理公司或管理公司员工为其提供与管理无关的服务。16.商场各业户/租户均须按照商场开放时间营业,不可迟开或提前关铺。17.如果业户希望提早或延长营业时间,请向管理公司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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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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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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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结合住宅、商业及写字楼(以下简称“商厦”)的具体情况,为维护商厦全体业户(包括业主、租户及使用者)的公共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商厦公共事务能有公开、明确的规章、制度可以遵循,特制定《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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