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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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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登记程序第1节申请第2节受理第3节审核第4节登簿第5节发证第3章填写规范第4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第1节初始登记第2节转移登记第3节变更登记第4节注销登记第5章他项权登记第6章预告登记第7章其他登记第8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提高房地产登记工作质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广州市各行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房地产登记适用本技术规范。本技术规范所称房地产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单独登记和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统一登记。第三条(登记机构)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各区房地产登记分支机构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监督、指导下办理有关房地产登记。—3—第四条(登记机构职权)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查验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如实进行登记。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实地查看,必要时可以向相关部门调查情况、查阅资料。相关部门及当事人应予配合。第五条(初始登记的具体情形)以下情形应当申请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一)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建设商品房屋,或者其他法人、组织经批准建设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自然人经批准建设房屋的,办理房屋的初始登记;(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转移登记的具体情形)以下情形应当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或者其他法人、组织将已经办理了初始登记的商品房或者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的产权过户到购房人名下的,办理商品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的转移登记;(二)单位将已办理了房改手续且已经初始登记的房屋转移到单位职工名下的,办理房改房转移登记;(三)房屋权利人将已领取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出售给他人的,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四)因城市房屋征收,征收人将已领取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补偿给被征收人,并将该房屋的权属转移到被征收人名下的,办理征收补偿登记;(五)房屋权利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房屋赠送给他人所有的,办理赠与登记;(六)房屋权利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房屋由他人继承的,办理继承登记;(七)房屋权利人因离婚析产、夫妻协议析产、共有房产析产或者因企业改制、重组、兼并或者国有资产划转等其他原因导致房屋权属转移的,办理其他转移登记;(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所称存量房,是指通过购买、自建等途径,已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第七条(变更登记的具体情形) 以下情形应当申请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一)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二)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4—生转移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四)房地产权利人变更姓名或者名称的,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五)房地产分割、合并的,办理分割、合并登记;(六)房地产的用途、地址、面积、结构等现状发生变化的,权利人发生除姓名或者名称外的其他身份信息变更的,办理其他变更登记;(七)经租发还、撤管发还的,办理其他变更登记;(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注销登记的具体情形) 以下情形应当申请办理房地产注销登记:(一)房屋灭失;(二)土地权利消灭;(三)产权人放弃房地产权利;(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他项权登记的具体情形) 以下情形应当申请办理房地产他项权登记:(一)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二)房地产设立地役权的,办理地役权登记;(三)房地产权利人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四)已设定的抵押权变更的,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五)已设定的抵押权终止的,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预告登记的具体情形) 以下情形应当申请办理房地产预告登记:(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出售预购商品房的,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二)预购人因债权债务或者其他原因,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认定、拍卖或经税务机关等行政机关拍卖,导致房屋权属转移的,办理预购商品房转移预告登记;(三)预购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预购商品房由他人继承的,办理预购商品房继承预告登记;(四)预购人因离婚析产、夫妻协议析产、共有房产析产的,办理预购商品房析产预告登记;(五)预购商品房因债权债务或者其他原因设定抵押的,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六)在建工程因债权债务或者其他原因设定抵押的,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七)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后,预售人和预购人双方因合同解除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办理预购商品房注销预告登记;(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5—第十一条(其他需要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具体情形) 除上述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房地产登记的具体情形外,以下情形应当办理房地产其他登记:(一)房地产权利人认为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办理更正登记;(二)房地产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地产归属等事项错误,但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办理异议登记;(三)房地产权证书破损的,办理换证登记;(四)房地产权证书遗失、灭失的,办理补证登记;(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办理房地产登记的情形。第十二条(撤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原房地产登记: (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房地产登记是当事人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文件等非法手段获取的; (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不当,造成重复登记等错误,通过更正登记不能纠正的; (三)当事人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被撤销的。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撤销登记的决定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将原房地产权证书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公告作废。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一节申请第十三条(登记申请的一般规定) 房地产登记的申请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申请房地产登记,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按统一格式填写的申请书及本技术规范规定的登记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代理人申请登记的,由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十四条(双方申请) 下列情形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登记:(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由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变更登记;(二)房地产买卖,应当由房地产登记权利人和房地产买受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但是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除外;—6—(三)房地产预售应当由预售人和预购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但是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除外;(四)房地产交换,应当由交换双方的房地产登记权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五)房地产赠与,应当由房地产登记权利人和受赠人申请转移登记;但是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除外;(六)房地产抵押和注销抵押,应当由房地产登记权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登记;(七)离婚析产、夫妻协议析产、共有房产析产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持析产协议共同申请登记;但是第十五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除外;(八)其他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登记的情形。第十五条(单方申请) 下列情形由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一)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由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人或者划拨用地权利人申请登记;(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用地资料确定的权利人申请登记;(三)房地产预售人未在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与预购人申请转移登记或者未依预购人委托代为申请转移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转移登记;(四)房地产预售人未在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或者未依预购人委托代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五)继承由继承人申请转移登记;(六)遗赠由受赠人申请转移登记;(七)赠与经过公证的,受赠人可以凭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单方申请转移登记;(八)房地产析产,析产协议经公证的,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登记;(九)房屋灭失由原房地产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可以换发土地使用权证;(十)土地使用权消灭由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注销登记;(十一)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处理决定确定的权利人申请登记;(十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或者调解书而取得房地产权利的,由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申请登记;(十三)房地产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由权利人申请;(十四)房地产异议登记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十五)经租房的自留房或者经批准发还部分的权利人可以以按份共有人的身份申请单方登记;(十六)其他依法可以由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的情形。第十六条(共同申请) 共有房地产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共同填写申请书,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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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jinben
贡献于201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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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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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房地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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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范
内容摘要:
为规范本市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提高房地产登记工作质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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