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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衡水湖区新民居工程建设搬迁安置
关于衡水湖区新民居工程建设搬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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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衡水湖区新民居工程建设搬迁安置和土地补偿办法2011-11-25冀州市建设局冀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衡水湖区新民居工程建设搬迁安置和土地补偿办法为推进衡水湖区新民居工程建设,搞好衡水湖区新民居建设所涉及村庄、村民房屋的搬迁安置和土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房屋搬迁当事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搬迁安置和土地补偿的范围1、搬迁安置范围:衡水湖区新民居工程建设规划范围以内的13个村庄(前赵、后赵、前冢、后冢、孙郑李、北八里、臧冢、北冯家庄、刘家埝、北岳家庄、常家宜子、王家宜子、邢家宜子)。2、土地补偿范围:上述13个村庄的村庄占地及湖区10个村的所有土地。二、搬迁安置和土地补偿的原则1、按照“水市湖城”规划,实施新民居工程建设;坚持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维护群众利益;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操作;对被搬迁村民统一进行住房安置,对生产企业根据用地性质和规模给予异地安置或货币补偿,对地上附着物给予货币补偿。2、土地补偿费由村委会申请,从财政局土地补偿费专户中分年度支取。三、搬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及标准搬迁补偿方式实行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村民自行选择。(一)产权调换方式1、置换标准(1)地上房屋。居民合法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结合房屋结构、成新标准,按照有关法规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公司评估确定,给予货币补偿。(2)宅基置换。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1.5亩)以上的平原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233平方米。被搬迁户合法宅基(233平)范围内,按1:0.45置换砖混结构楼房(置换框架结构楼房按砖混结构楼房的1:0.85计算,下同),一套住宅超出宅基面积的,超出部分按1:0.4置换。宅基面积确定以《宅基证》为准,证外面积宅基归村集体所有,不予置换。(3)一户多宅。对一户多宅的(指有合法宅基证的),只允许其中一套执行以上标准,第二套按以上标准折算置换面积后另乘以90%置换;第三套按以上标准折算置换面积后另乘以80%置换;第四套按以上标准折算置换面积后另乘以70%置换。一户多宅无《宅基证》或超出宅基未办理《宅基证》的,但经村委会批准统一安置有书面协议的按地价9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地上建筑按委托评估价给予补偿。一户多宅无《宅基证》或未经村委会批准私自占用村集体宅基或证外强占宅基,都属于非法行为,原则上不予补偿,地上建筑物也应限期自行拆除,期内自行拆除的可给予40元/平方米的垃圾清运费。(4)凡在2009年7月31日之后,将户口迁入本村的、办理《宅基证》的、抢建民房的都视为非法,不享受上述政策。2、回迁安置(1)原则上只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并且有合法宅基地的,才能享受住房安置待遇。村民安置住房的建设,由市国土局、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选址,建设局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市政府组织统一进行建设。(2)村民所置换楼房结构为砖混结构或框架结构,楼层设计为“6+1”式、11+1式等结构楼房。简装交房(门、窗、内墙、地面、水电暖),户型分90平方米-130平方米左右。①楼房面积可以与储藏间、车库置换,置换面积为:1平方米楼房置换内储藏间1.36平方米、置换外储藏间1.24平方米、置换车库0.57平方米。②居民住房按以上标准折合楼房面积后,楼层选择按以下比例系数执行:2、3层按1:0.9置换;1、4层按1:0.96置换;5层按1:1.15置换;6层按1:1.25置换,置换高层楼房标准另行确定。(3)按照“一户一宅”总体原则,被搬迁人在折算置换楼房面积后,无论该户有几处合法宅基,最多安置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超出部分一律按安置楼房成本价退款。超出置换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4)村民选楼排号。具体办法由各村委会制定,市指挥部备案,原则上一户多宅的按每户一套优先选房。(5)搬迁补助一次性补偿每户600元。(二)货币补偿方式参照“一拆两改大会战突击月”指挥部《冀州市城区拆违和旧居住区、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标准》执行,另外可享受搬迁费的补偿。1、地上建筑物货币补偿标准(1)居民有证合法的宅基地地上建筑物补偿各种不同结构建筑物2008年的重置价为:框架结构楼房800元/?;砖混结构平房450元/?,楼房600元/?;砖木结构平房400元/?,楼房450元/?;砖坯草房350元/?;土坯草房300元/?;简易房50元/?。上述标准结合成新计算。最后补偿价格依据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其他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以评估结果为准。(2)村集体所有地上建筑物补偿村集体所有的办公、养老院、基础教育等公益性事业的房屋,其合法建筑补偿参照(1)标准执行。(3)生产企业补偿一般厂房、办公用房的标准:砖混300元/?、砖瓦240元/?、彩钢复合板300元/?、彩钢瓦120元/?、钢架(砖)石棉瓦80元/?、简易房30元/?。构造特殊、造价较高的房屋,生产设备复杂、损失较大的项目,按照委托评估价给予补偿。(4)经营补偿涉及个人工厂、门店及住宅改经营用房的(以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为准),按照生产、经营面积,经营1年以内的100元/?、经营1-3年的150元/?、经营3年以上的(含3年)200元/?的标准,给予房屋产权人一次性收益损失补偿。所用工人(经营人员)每人一次性补偿300元(以营业执照核定人数为准)。停业、半停业的工厂、门店原则不予补偿。2、土地货币补偿标准(1)对于湖中村新民居建设冻结之前,已建成民房的宅基地,或已取得土地证(含村统一安置有协议的宅基),根据土地批准使用面积(无批准文件的按实际面积计算),给予90元/平方米的土地补偿。(2)出让土地按照商业19万元/亩、住宅14万元/亩、工业8万元/亩的标准予以补偿。划拨土地按照当地区片地价标准予以补偿。符合进入工业园区条件的由有关部门协调在工业园区安排用地,费用自理。(3)村庄占地(街道、胡同等公共实施占地)按照区片地价标准给予村集体土地补偿费。(4)法院已裁定处置的土地,按法院的有关裁定和处置意见执行。四、村民安置住房和居住环境的设计、建设(1)新民居规划设计和建设,要按照冀办发[2009]10号文件“五新一好”的总体要求,做到“三新六有”、“五通五有”、“四化一处理”。安置小区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小区的规划、设计要为今后的发展留有空间,鼓励村民住宅向高层发展;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建设环保型、节能型住宅;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要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强制性标准,健全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建设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质量标准。(2)村民安置住房的产权证由各村统一办理,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3)各安置住房小区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4)为解决搬迁村民的就业和生活问题,为村集体统一预留商业用房(按村集体安置人口每人1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预留的商业用房在安置小区内或附近安排,由政府统一规划,与安置住房同步建设。商业用房收取成本费用。商业用房收益由村委会统一管理使用。预留部分人口增长安置住房备用地,面积根据各村现有人口确定的安置住房用地面积的20%计算,预留的安置住房备用地在安置小区内或附近安排,由政府统一建设、开发,对需分配住房户收取成本费用。(5)预留商业用房手续的办理给村集体预留的商业用房,由市政府统一办理手续后交村集体使用。五、耕地的补偿市政府对本次搬迁范围内的10个湖中村的土地全部统一征收,耕种的土地补偿费确定为每年每亩400公斤小麦,其它土地补偿费用为每年每亩200公斤小麦,并与村集体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土地补偿费用于每年8月份由财政部门支付到村。地类的划分以2009年10月1日土地利用现状为准。六、奖惩及其他相关规定1、为鼓励被搬迁人早签协议、早搬迁,在搬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对于提前签订搬迁协议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房屋的,经验收合格后,按建筑面积和提前拆除时间分别给予被搬迁户10元-30元/平方米的奖励。逾期不搬迁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2、土地使用权人、被搬迁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书的同时,应交出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合法证件,由有关部门注销;办理抵押的当事人应负责解除抵押手续。3、本办法没有涵盖的原则性问题和未尽事宜,由冀州市新民居工程建设指挥部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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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辉740123
贡献于201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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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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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衡水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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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居
,
工程
,
建设搬迁安置
内容摘要:
为推进衡水湖区新民居工程建设,搞好衡水湖区新民居建设所涉及村庄、村民房屋的搬迁安置和土地赔偿工作,切实维护房屋搬迁当事人和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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