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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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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1068824/2014-23985信息分类政务信息/规范性文件发布机构衡水市政府办公室生成日期/有效日期2014-07-07名称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文号衡政〔2014〕20号关键词城市,建设,意见内容概述相关信息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2014-07-07衡水市政府办公室衡政〔2014〕20号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进一步推进全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着力改善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居民居住条件,加快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改善城市居民和城中村村民尤其是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作为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的根本目的,通过集中征拆、规模改造、综合整治,不断提高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城市形象,努力把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成建筑质量优良、配套功能完善、基础设施齐全、生活休闲便利、生态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 二、工作原则 ——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工作,科学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工作目标,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居(村)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以人为本,依法征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科学制订安置补偿方案,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目标任务 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住房较为集中的国有土地棚户区。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城中村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按照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用2014年至2017年4年左右的时间,对城区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优先实施改造。按照《衡水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在确保完成省下达任务的基础上,适度扩大改造规模,力争提前完成国家提出的到“十二五”期末成片棚户区和城中村基本改造完成的总目标。 四、工作程序 (一)国有土地棚户区改造程序 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国有土地棚户区改造的工作主体和牵头单位,依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和棚户区改造的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程序实施。1、改造项目提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衡水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组织专门力量征询拟改造区域居民、单位及规划部门意见后,进行实地勘验、调查,同时开展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提出拟改造项目意见上报本级政府研究审批。对未列入我市棚户区改造规划而居民有强烈改造意愿的区域,经房屋征收部门研究论证确需改造的,提出拟改造意见报本级政府研究审批。2、制定规划条件。本级政府同意实施区域改造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城乡规划部门函请提供具体改造范围四至和改造区域的规划设计条件及具体要求。城乡规划部门按照整体规划、注重规模的原则,确定具体改造四至,出具规划条件及要点。3、筹集补偿资金。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筹集,可通过争取上级资金、本级政府出资、贷款及向企业融资等方式解决。采取向企业融资方式筹集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以招商方式组织征集拟投资企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对有意向企业进行比选、确定,签订融资合同。具体比选条件和程序由房屋征收部门制定,报本级政府同意后实施。4、制定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方案并入户征求意见按照反馈意见对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之后报本级政府研究决定。 5、依法依规征收。本级政府决定对改造项目实施征收后,发改、国土、财政、住建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尤其是要列入上级改造计划。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程序实施征收,地方政府要全力支持。涉及原国有土地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函告国土部门办理收回土地使用权手续。 6、完善相关手续。征收工作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向国土部门并同时向本级政府出具征收完成报告。国土部门负责编制出让方案,进行地价评估,提出出让起始价和底价建议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成交价款全额上缴财政,涉及拆迁补偿安置的向企业融资部分由财政及时支付。7、有序开发建设。竞得土地的开发企业,按规划条件进行规划设计,经规委会审批后实施。应本着先回迁房、保障房,后商住的原则开发建设。涉及回迁户的工程应首先施工,并按照已批准的改造区域规划建设方案实施建设。回迁楼建设完成具备回迁条件后,由征收部门组织回迁居民统一回迁入住。 (二)城中村改造程序 城中村改造是村民集体自发、自主在集体土地上的改造,必须得到大多数村民的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是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乡、镇(办事处)和村委会或政府确定的相关单位可作为实施主体。 1、提出改造申请。由拟开发改造的村委会及所属乡、镇(办事处)结合项目可行性和村民改造意愿等因素,向所属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提出申请。该申请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拟开发企业选定、合作开发意向书等相关材料。其中拟开发企业选定和合作开发意向书必须经村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或户代表会通过。 2、批准改造项目。县(市)政府应当综合城中村改造规划、社会稳定、区域规划落实、工作安排等情况,对本地上报的改造申请进行研究批准。桃城区、工业新区、滨湖新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研究同意后上报市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委员会批准。列入桃城区河东旧城区改造范围的项目,由桃城区政府批准。 3、确定建设规划。在批准改造项目后,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国土部门进行地籍调查,勘测定界,出具地籍调查结果和勘测定界图,在整街区开发的原则下,拟定具体改造四至,并由属地政府(管委会)主管机构向当地规划部门函请确定改造区域的四至范围、规划条件及具体要求。拟开发企业根据规划条件及要求编制规划建设方案,按法定程序报批。 4、制定补偿方案。规划方案获批后,由乡、镇(办事处)组织改造村、开发企业,结合已批准的规划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户代表会通过后,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城中村主管机构批准。 5、签订拆迁协议。按照经批准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由乡、镇(办事处)和村两级组织力量,搞好宣传发动,入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实施主体负责落实协议当中各种补偿安置工作。协议签订完毕后,按照规划条件批准的拆迁范围由实施主体全部补偿拆迁到位。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可采取政府出资、贷款和向企业融资等方式解决 6、完善各种手续。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结束后,原集体建设用地应组卷报省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原集体非建设用地应同时办理转用手续;涉及部分原国有建设用地的,应报有权收回的人民政府收回。 县(市)政府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依据改造区域的拆迁成本(含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费用)和土地评估机构出具的改造用地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形成改造区域土地收益方案。方案上报县(市)政府批准后批转国土部门。国土部门收到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出具拆迁补偿安置到位的说明后实施招拍挂。国土部门负责编制出让方案,提出出让起始价和底价建议,报政府批准。出让底价原则上要参照评估地价和拆迁补偿安置成本相比较高的价格再加上省市财政提留部分、融资成本以及政府收益确定。成交价款全额上缴财政,涉及拆迁补偿安置的向企业融资部分由财政及时支付。市区规划区内(桃城区、滨湖新区、工业新区)城中村改造土地收益,按新的基准地价图一级区域不低于30万元/亩、二级区域不低于20万元/亩、三级及以下区域不低于10万元/亩执行,并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逐步调整提高,其他支持类产业执行相关政策。 7、及时开工建设。竞得土地的开发企业,应按照先回迁房、保障房,后商住的原则开发建设,确保被拆迁村民按时回迁。回迁楼建设完成具备回迁条件后,由乡、镇(办事处)、村组织回迁村民统一回迁入住。 五、支持政策 (一)严格落实税费减免 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取或给予减免。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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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辉740123
贡献于201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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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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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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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进一步推进全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着力改善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居民居住条件,加快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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