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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阳商品房小区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
金阳商品房小区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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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入文字]金阳商品房小区QXWY·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键入文字]金阳小区商品房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第1章物业基本情况一、物业名称:金阳小区#、#、#、#、#楼二、座落位置:山西省洪洞县洪古路中段(莲花嘉园东临)三、物业四至: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四、总建筑面积:26700平方米五、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指不为单个产权人所有而为全体产权人所有并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外墙面、屋顶、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垃圾通道、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照明灯具、楼梯间、消防系统、保安系统、二次供水系统、化粪池、自来水分户水表以外计费水表以内的上下管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水管道、雨落管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空地、道路、绿地、变配电系统、市政排水设施、物业管理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等。第二章公约中涉及各主体基本情况一、开发企业:名称: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号邮编:法人代表:注册资本:联系人:电话:二、产权人:指拥有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经产权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产权人物业管理权益的法定组织。四、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洪洞县群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邮编:041600法人代表:联系人:电话:第三章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一、产权人权利1、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按规定和设置目的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3、有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并向物业管理企业就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4、有权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5、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房屋自用部位的装饰装修6、有权自行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7、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及场所、共用设备、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企业及时修缮8、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产权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产权人义务1、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公约规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遵守物业管理企业依有关规定和公约订立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2、执行产权人代表大会及管委会决议3、按规定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及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4、转让或出租所拥有的物业时,应提前一周通知物业管理企业要求受让人或承租人签署承诺书遵守本公约5、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6、对其家属、房客、代理人、雇工、承租人、及其他使用者的疏忽和错误承担相应的责任第4章产权人代表大会及物业管理委员会一、产权人代表大会的召开与管委会的组建:在产权人入住率达50%及以上时,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市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二、产权人代表大会职责:1、选举、罢免管委会委员2、制定、修改管委会章程和公约3、监督管委会的工作4、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三、物业管理委员会职责:1、组织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2、监督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3、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以及年度工作计划4、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5、听取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6、执行产权人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7、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各项工作8、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监督公约和其他管理制度的执行9、对个别产权人、使用人违反公约或损害其他产权人、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权代表产权人提起诉讼;在其他有关本物业的法律诉讼中管委会可作为全体产权人的代表,有关诉讼费用由各产权人分担第5章开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开发企业对其拥有的物业、享有与其他产权人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二、管委会成立前,开发企业有权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本物业进行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管理合同,并依法制定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三、开发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承担本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范围的维修责任,在保修期间,开发企业应及时处理有关保修事宜,其发生的费用由开发企业负责。四、开发企业出售物业时,应向购房人明示经核准的公约,并要求购房人在签署购房合同时,签署遵守公约的承诺书。五、物业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材料:1、新建项目竣工总平面图2、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竣工图3、附属公建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4、有关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5、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6、房屋质量保证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文件7、房屋销售清单和产权资料8、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及收益归属清单9、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资料第6章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1、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制定实施物业管理的制度2、对接受委托的物业实施管理3、依照法规、规章和委托合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4、维护物业公共安全环境和秩序,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5、协助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的治安、交通、消防等事项进行管理6、要求委托人协助管理7、履行委托管理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8、听取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产权人及管委会的监督9、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10、重大维护管理事项和年度维护计划应与委托人协商2、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内容:1、房屋建筑及其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巡视检查2、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3、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4、公共秩序的维护5、参与物业竣工交付使用时的验收交接6、入住管理7、物业装饰装修施工监督管理8、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及其场地的维修养护9、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第7章房屋使用、管理、维修的具体规定一、产权人、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等原则,妥善处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管委会、相邻产权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2、占用或损坏物业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共用设备3、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或其他共用部位、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4、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和文娱体育及休闲设施5、意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6、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7、私设摊点8、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私开门窗或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10、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三、产权人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将装饰装修方案报经物业管理企业认可,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产权人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产权人利益受损,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四、房屋应当按设计用途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征得相邻产权人以及管委会的书面同意,并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五、因房屋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管委会或管委会授权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六、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邻产权人、管委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七、产权人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必要附件。当事人应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八、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当定期维修养护,出现危害物业安全、影响外观或妨碍公共利益的情况时,管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应督促责任人维修养护。九、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产权人、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十、物业管理企业进入产权人或使用人的单元进行维修工作,应事先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并取得其同意。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第三方机构的监督下,进入单元内部,但事后应及时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十一、如房屋因火灾、台风、地震、地陷或其它原因而破坏,以致大部分不能使用,则管委会应该召开特别产权人代表大会,决定房屋是否修复或重建以及修复或重建费用的筹集办法:如产权人代表大会决定放弃修复和重建,则管委会应拍卖剩余房产,并将拍卖所得与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及产权人其他共有财产按建筑面积比例返还给各产权人。第8章物业管理服务费与公共维修基金一、物业管理服务费用:1、开发企业出售房屋时,须向购房人明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2、收费项目、标准(附后)3、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交纳办法各产权人须按照山西省有关物业管理费收费规定,按年度支付物业管理费。支付物业管理费具体时间:产权人在接到建筑商交付通知之日起即第一次交费起始日,办理入住手续时向物业公司交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如产权人未能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经物业公司书面通知后七天内仍未交纳的,物业公司有权向该产权人收取应付而未付款项自应付日起到实付日止的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0.3%计算。4、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发企业未曾售出的房屋和产权人空置房屋均应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费。5、存车费交费时间:根据产权人需要,随时办理存车收费;供暖费在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交纳(不配套燃料采暖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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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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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阳商品房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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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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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公约
内容摘要: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指不为单个产权人所有而为全体产权人所有并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外墙面、屋顶、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垃圾通道、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照明灯具、楼梯间、消防系统、保安系统、二次供水系统、化粪池、自来水分户水表以外计费水表以内的上下管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水管道、雨落管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空地、道路、绿地、变配电系统、市政排水设施、物业管理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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