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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不动产登记13问
【政策解读】不动产登记1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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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不动产登记13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进入倒计时,3月1日正式开始。全国所有城镇都必须将其纸质房产档案录入电子信息库,并建立本地的住房信息系统;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集体土地、房屋建筑所有权等十类不动产纳入登记,国土资源部、公安部、民政部等9部门信息共享。不动产登记与我们的生活财产息息相关,箭已在弦,关于不动产登记你又知道多少?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资料可能能为市民解答一二。一“不动产”是指什么?“不动产登记”是指什么?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二为什么要制定出台《条例》?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并授权行政法规对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制定出台条例,通过立法规范登记行为、明确登记程序、界定查询权限,整合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登记职责,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三我国本来有一套不动产登记体制,为什么要强调“统一”登记?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原有的不动产分散登记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管理和社会经济活动的要求。分散登记直接导致资源资产利用效益和社会管理效益低,交易活动不安全,公民和社会组织行使物权权利不方便等问题。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未能真正建立。不动产多头管理、职能重叠、重复登记的问题,不利于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四制定《条例》把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要求,条例主要遵循4条原则:一是统一规范,明确一个部门负责登记,并对机构设置、簿册管理、基本程序、信息共享与保护提出统一要求。二是严格管理,重点规范登记行为,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三是物权稳定,明确已经发放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四是简明扼要,主要围绕实现“四统一”作出原则规定,对一些操作性规定,在今后的配套实施细则和技术规程中予以细化。五在登记程序方面如何体现方便群众原则?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是条例的立法目的,为此,条例规定:一是稳定申请人预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初审受理、查验要求、实地查看、办理期限等均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尊重申请人意思自治,规定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三是简化申请程序,强调当场审查的原则,要求登记机构受理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的,以及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也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或者申请途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登记机构原则上要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完成登记后依法核发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四是减轻申请负担,规定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六《条例》是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方式出台的,从法律角度看,对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何重要意义?《条例》是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具有重大意义。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原有的分散登记,由于各部门登记方法、技术规程等不一致,很容易导致各种不动产权利的重叠、漏登现象;由于不同部门管理和登记,容易导致农林用地、农牧用地以及林牧用地之间的权属界线不清、权利归属不明确,引发诸多矛盾和纠纷。不动产登记的目的就是确定不动产的权利归属,并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公示,从而达到保护不动产物权的目的。实施统一登记后,可以减少甚至杜绝类似的问题发生,可以更好地理清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权利界限,减少权属纠纷,提高登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同时,统一登记实施后,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将有效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七《条例》规定了哪些内容,以实现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关于登记信息共享,条例主要规定:一是建立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登记信息要纳入该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二是加强登记部门与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要求登记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实时互通共享。三是加强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要求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关于登记资料查询,条例主要规定:一是查询主体,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把登记资料查询人限定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登记资料。二是查询资料的使用,规定查询登记资料的要向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资料。八《条例》如何落实关于统一登记机构的要求?为将分散的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条例规定:一是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二是规定不动产登记原则上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登记。三是规定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登记机构分别办理、协商办理,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九《条例》对不动产登记簿作出哪些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利的载体,登记内容、登记形式、介质保管等与权利人密切相关,条例规定:一是明确登记内容,要求登记机构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利限制状况等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予以记载。二是规范登记形式,要求登记簿原则上要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登记机构要明确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三是细化保管责任,要求登记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永久保存登记簿;纸质登记簿要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电子登记簿要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任何人不得损毁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登记簿损毁、灭失的,要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十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原有登记证书是否会作废?答:《条例》将充分保护和稳定物权。不动产统一登记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目的是方便群众,提高行政效率,不是对产权关系的调整。《暂行条例》明确,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本条例实施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十一《条例》主要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为督促登记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条例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一是登记错误责任,规定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不当履职责任,规定登记人员有虚假登记,损毁、伪造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安全保密责任,规定登记机构、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对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要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违反规定泄露登记资料、信息,或者利用登记资料、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条例对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伪造、变造、买卖、使用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违法泄露、非法利用查询的登记资料、信息等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十二《条例》就登记工作本身有哪些规范性要求?主要是强调严格、规范,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不动产统一登记对于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保证登记工作严格、规范。《条例》对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查验要求以及不动产登记簿的设置与管理、登记资料的查询和保护等作了全面规定,明确了登记机构的职责和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十三《条例》出台后,整合了部门职责,这项举措能否提高政府运行效率?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目前,相关不动产管理部门都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各自配备了一整套专门的人员、机构、场所以及设施设备等。国家不仅为此多支付人力物力成本,而且由于各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容易导致争权夺利或者推诿扯皮,降低行政办事效率。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理顺部门关系,整合登记职责,可以大大减少政府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市国土资源局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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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进入倒计时,3月1日正式开始。 全国所有城镇都必须将其纸质房产档案录入电子信息库,并建立本地的住房信息系统;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集体土地、房屋建筑所有权等十类不动产纳入登记,国土资源部、公安部、民政部等9部门信息共享。 不动产登记与我们的生活财产息息相关,箭已在弦,关于不动产登记你又知道多少?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资料可能能为市民解答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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